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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19-08-22 08:12:43

微信已经成为了我们的生活中普遍的社交平台,甚至一些重要商务洽谈也是在微信上进行。如果传统的证据丢失或难以取得,那么微信等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呢?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呢?接下来惠兴邦律师为您一一解答,供您参考。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二、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据的要素
 
1、必须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后,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
2、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3、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三、如何准备微信聊天记录证据
 
1、目前通常的做法就是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保存下来,但是存在手机丢失、损坏等导致截屏随之丢失的风险。律师一般建议做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3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针对电子证据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三大难题,建议按以下思路保存微信聊天记录:
第一、确认与你微信聊天的人就是对方当事人:
(1)聊天中有能体现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
(2)对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机号码绑定;
(3)通过朋友圈内容来判定,如发布本人照片,可以截屏保存,用来证明身份。
第二、聊天记录文字内容从开始到结束应当是意思完整的,具有连续性和文字上的逻辑性,尽量不要使用指代或者昵称,更不要使用可能存在歧义的语词。
第三、对于微信语音,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第四、尽可能通过其他形式,比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书面材料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固定。
第五、通过其他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等,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补正,使其成为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孤证。
最后、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喜欢将微信聊天记录包括文字、语言用U盘拷备下来,而将原始载体予以删除,这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审判、仲裁机构很难认定。正确做法是,即使有U盘拷备,仍然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四、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做电子证据固化
 
1、公证:
申请公证处对通信一方为本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制作公证文书,包括提取的过程、内容等,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具有证据法律效力。但是,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2、版权协会
如深圳市版权协会就在开展此项业务,称之为“TSA电子证据固化业务”,其制作流程为:作为独立且具有权威公信力的第三方主体,依据权利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固化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截图、录像或复制保存,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在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中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在固化过程中证据的关联性问题由权利人在取证过程予以积极配合和提出要求,固化完成后出具“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附带证据光盘”,固化报告对取证过程、证据要素、时间信息、取证机构、取证人员、证据的验证等固化事项具有详尽的描述。
3、计算机行业协会
如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司法鉴定所,其业务范围就包括电子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