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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小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7 07:26:00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等等。那么,孩子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接下来惠兴邦律师为您一一解答,供您参考。
 
     一、关于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a、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b、尚在校就读的;c、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特殊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
 
      1、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不属于抚养费。
      2、贵族学校、私立学校超过正常学历教育的费用,比如择校费、赞助费等不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3、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超过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部分,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三、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3、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惠兴邦律师已于2018年11月9日就不履行离婚协议进行了论述)
述)
 
      四、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1、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五、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在离婚协议中关于不付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也就是说父母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妨碍子女主张抚养费。
 
      六、追索抚养费受的诉讼时效问题
 
       1、目前关于抚养费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有争议,建议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积极行使权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一般认为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以监护人疏忽或者怠于行驶权利而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影响,对本身已经经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伤害,必然影响其健康成长,那么则反映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因此不能强求未成年人能够理解诉讼时效以及积极行使其权利。
      3、被抚养人成年以后,再追索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个时效自被抚养人独立生活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