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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有风险,不诉讼风险更大,请珍惜您的胜诉权!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18-11-23 07:08:15

最近在老家办理一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约定2015年10月31日交房,出卖然至今没有向购房者交房。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三年。那么购房者是继续消极等待还是采取措施保障胜诉权呢?接下来,惠兴邦律师结合司法实践对常见的诉讼时效法律问题进行剖析,供您参考。
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不再享有胜诉权。

民法规定如下: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即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时间如流水,一去不复返。
我们应该如何采取措施确保自己的权利没有过时效,从而不丧失胜诉权呢?

民法关于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下: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是不是所有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保护的时效都是三年呢?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对特殊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进行特别规定如下:
1、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3、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诉讼面临最大的风险是执行难,但是可以避免过时效问题;不诉讼面临最大的风险是过诉讼时效就意味着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想打官司都赢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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